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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政策】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
      時間:2022-10-24 19:40  來源:昆區(qū)政府網  點擊量:23789

      ? ? ? ?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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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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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確?保低保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j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20〕18號)、《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fā)〔2021〕57號)和自治區(qū)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負責低保的確認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的受理、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

      授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低保確認權限的地方,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要牽頭制定監(jiān)管程序,加強監(jiān)督指導,同時做好入戶抽查工作,抽查率不低于30%。

      認定辦法中,涉及旗縣區(qū)民政部門確認的事項,隨著授權下放?一并下放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旗縣區(qū)民政部門做

      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低保對象確認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市統(tǒng)一?的低保對象認定口徑,通過公式換算家庭

      收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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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堅持對所有低保對象入戶調查,并對家庭收入和財產進

      行經濟狀況核查的原則;

      (三)堅持通過一個大廳審核確認的原則;

      (四)堅持對工作程序進行公開,對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的原則;

      (五)堅持分類施保、補差救助,加強對非重點保障對象動態(tài)

      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低保對象要依據(jù)戶籍、年齡、殘疾、疾病、贍(撫、扶)

      養(yǎng)人情況、家庭收入情況、財產狀況、醫(yī)藥費支出等綜合因素進行認定。

      第五條??發(fā)生重大疫情等突發(fā)公共事件時,可以簡化低保審核

      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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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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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戶籍條件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持有包頭市常?住戶口。城鎮(zhèn)低保申請人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的時間每年不得少于6?個月。農村牧區(qū)低保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時間每年不得

      少于4個月。

      第七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地與戶籍地需一致。在包頭?市轄區(qū)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為人戶分離家庭;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戶籍不在一起的,?為人戶分離人員。人戶分離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房

      屋產權或居住地無實際擁有房屋的承諾書;人戶分離人員必須在包頭市轄區(qū)內有固定住所,且日常工作、生活地點也在包頭市轄區(qū)內。

      第八條??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

      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人戶分離家庭具備戶口登記條件的,即家庭擁有實際居住

      地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的,應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

      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居住在非戶籍所在地區(qū)、且家庭成員在同一地區(qū)?內同一個固定住所租房居住、連續(xù)居住時間超過10年以上的家庭, 提供在市五區(qū)內無房屋產權的承諾,憑戶籍所在地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現(xiàn)居住地居住證、租房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

      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牧區(qū)戶籍,則在戶籍地申報;

      (四)遷入公共租賃住房或棚戶區(qū)改造房的困難對象,符合條?件繼續(xù)享受低保的,可到原申辦地辦理續(xù)保手續(xù)。已停保需重新申

      報的,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實際居住地申辦;

      (五)因以下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同一地區(qū)的其他家

      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1.?因城市拆遷、棚戶區(qū)改造,造成人戶分離,不能統(tǒng)一遷入改

      造后新居的;

      2.?家庭成員戶籍均為掛靠在其他人員戶籍上的,且戶籍所在地


      ?

      房屋因改建或拆遷已不存在的。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城鎮(zhèn)戶籍和農村牧區(qū)戶籍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鎮(zhèn)低保和農村牧區(qū)低保。市政府規(guī)定的城鄉(xiāng)一?體化地區(qū)的農村牧區(qū)戶籍居民,可以申請城鎮(zhèn)低保。非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地?區(qū),原則上可以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zhèn)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鎮(zhèn)低保的戶籍條件;

      (七)視為“單人戶”

      1.?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靠家庭供養(yǎng)的重度殘疾人和各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獨立吃飯、穿衣、如廁等)的殘疾人視為單獨立戶,可以參照“單人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2.?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以當?shù)匦l(wèi)健委、醫(yī)

      保局公布病種實時更新),可以參照“單人戶”申請低保金;

      3.?視為“單人戶”的享受全額低保金。

      第九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

      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家庭成員中的刑滿釋放和宗教人員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員;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

      住的人員;

      (六)離異家庭中離婚后6個月后仍未離家的家庭成員。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jiān)所內在押服刑、在戒毒所強行戒毒人員和宣告失蹤人員;

      (三)正在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指兩年義務兵);

      (四)未婚大學生從畢業(yè)時;

      (五)非學生未婚人員從18周歲時;

      (六)當?shù)孛裾块T認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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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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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的認定主要依據(jù)年齡、殘疾程度、疾病情

      況等綜合認定。詳見《包頭市勞動力系數(shù)測算標準及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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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頭市勞動力系數(shù)測算標準及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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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等級

      男18—50

      周歲(含)

      女18—45

      周歲(含)

      男51—60

      周歲(含)

      女46—55

      周歲(含)

      男61—65

      周歲(含)?女56—60?周歲(含)

      以上,70周歲

      以下(含)

      男66周歲以

      上、女61周歲

      或71周歲以

      上(含)

      18周歲以下

      及在校學生

      1

      2

      3

      4

      5

      正常人員

      A

      1

      0.8

      0

      0

      0

      有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

      B

      0.7

      0.5

      0

      0

      0

      慢性病人員

      C

      0

      0

      0

      0

      0

      有少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

      D

      0.2

      0.1

      0

      0

      0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E

      0

      0

      0

      0

      0

      重病人員

      F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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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申請低保救助的殘疾人以殘疾部門核發(fā)并在中國殘?聯(lián)網上注冊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認定依據(jù)。殘?疾部門無法認定的由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組織召開聽證評議會確認其勞動力系數(shù)。

      第十三條??殘疾人勞動力系數(shù)的核定按照殘疾種類和殘疾級確認。多重殘疾人勞動力系數(shù)的核定,按多重殘疾中殘疾等級較重類別核定出個人勞動力系數(shù)。具體按照以下類別核定:

      (一)有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肢體4級;語言聽力3、4級;

      (二)有少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肢體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智力、精神殘疾;肢體、視力殘疾1、2級。?

      第十四條??低保評定中的慢性疾病病種:

      A類: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B類:肝硬化(失代償期)、白血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礙性貧血、重癥肌無力、急性腦血管病后遺癥、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糖尿病(注射胰島素治療)、股骨頭壞死、?結核病、重型精神病、帕金森氏綜合癥;C類:惡性腫瘤、癲癇病、?慢性肺源性心臟病、高血壓三級高危、甲亢、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級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布魯氏桿菌病、冠心病(非隱匿

      )。(以醫(yī)療保障部門發(fā)布的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范圍為準)


      ?

      第十五條??慢性病人員的確認:

      (一)被確診為慢性病、門診治療的,需提供慢性病確認手續(xù)??或醫(yī)保局指定辦理醫(yī)院出具的病理、診斷、醫(yī)藥費原件。(以當?shù)蒯t(yī)保局公布的慢病辦理醫(yī)院更新確定);

      (二)被確診為慢性病、住院治療的,需提供職工醫(yī)保、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報銷單據(jù)等相關材料;因特殊原因,住院醫(yī)藥費未在?職工醫(yī)保、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報銷的,需提供醫(yī)保局指定辦理醫(yī)院?出具的病理、診斷、醫(yī)藥費原件(包含門診票據(jù)),以當?shù)?/span>醫(yī)保局公

      布的慢病辦理醫(yī)院更新確定;吸毒、車禍等原因除外。

      第十六條??低保評定中的重病病種:

      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終末期腎病、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宮頸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內障、?塵肺、神經母細胞瘤、兒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貧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甲狀腺癌、前列腺癌、耐多藥結核病、腦卒中、?慢性阻塞行肺氣腫、艾滋病機會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腎癌、重??性精神病、風濕性心臟病、各種惡性腫瘤、重要器官移植、苯丙酮??尿癥、產科急危重癥、布魯氏桿菌病以及當?shù)?/span>政府認定應納入重病??范圍的其他疾病。以衛(wèi)健委、醫(yī)保兩部門公布的重病更新確認。注:惡性腫瘤可以靶向和免疫藥物為依據(jù)確定。

      第十七條??重病

      (一)指在截止申請時間的上一年度內患有規(guī)定病種;

      (二)醫(yī)藥費在職工醫(yī)保、居民醫(yī)保報銷的,需提供職工醫(yī)保、居民醫(yī)保醫(yī)藥費報銷單;

      (三)未在職工醫(yī)保、居民醫(yī)保報銷的,需提供在旗縣區(qū)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治療時醫(yī)藥費(包含門診費用)、診斷(或檢查報告)原件及病歷復印件(加蓋公章);

      (??)?5年內患重病的人員需要通過醫(yī)療診斷和必要的檢查結果?進行認定,患病支出費用可作為參考。通過包頭市居民職工醫(yī)保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認定可證明其患有重病的,不需要再通過醫(yī)院診斷、病歷等進行證明。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和家庭成員降低勞動力系數(shù)?核定值,家庭及家庭成員的系數(shù)認定符合多項條件的,選用最有利?于低保申請對象的條件計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核算,相關人員的勞動力系數(shù)最低可調整為0。

      (一)重病和重殘人員住院期間及出院后6個月內,因照顧重

      病和重殘人員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家庭成員的勞動力系數(shù)按0計算;

      (二)不在國家、自治區(qū)及我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范圍內的重病及慢性病人員,患病手術或骨折后,6個月內本人勞動力系數(shù)按0計算。?其他患病人員的勞動力系數(shù)認定工作,由旗縣區(qū)民政部門按照“認定辦法”組織認定會議,開展認定工作;

      (三)因照顧長期共同生活且起居不能自理的重殘或重病人員?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家庭成員(特指靈活就業(yè),限1人),通過民主評議認定其真實性后,勞動力系數(shù)為0;

      (四)?一戶多病家庭,有2個以上(含2個)患有國家、自治區(qū)及我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重病或慢性病病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勞動力系數(shù)按原系數(shù)的30%計算;

      (五)一戶多殘家庭,有2個以上(含2個)殘疾人的,所有

      家庭成員勞動力系數(shù)按原系數(shù)的30%計算;

      (六)單親6個月以上,且孩子與法定撫養(yǎng)人共同生活的單親?家庭,有1個孩子(18周歲以下或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研?究生學歷以下的在校生)的,單親父母的勞動力系數(shù)按原系數(shù)的50%?計算;有2個以上孩子(含2個,18周歲以下或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研究生學歷以下的在校生)的,單親父母的勞動力系數(shù)按原系數(shù)的25%計算;

      (七)有處于學前教育階段子女(0-7周歲)的家庭,父母一

      方的勞動力系數(shù)按原系數(shù)的50%計算;

      (八)哺乳期婦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刑滿釋放

      1?年內的人員勞動力系數(shù)按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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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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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的

      全部可支配收入。城鄉(xiāng)低保均根據(jù)家庭人均收入進行補差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可扣除的家庭支出)÷共同

      生活家庭人數(shù)

      (二)家庭享受金額=(低保標準-家庭人均收入)×共同生活


      ?

      家庭人數(shù)

      第二十條??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

      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

      補貼以及其它勞動所得;

      (二)家庭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收入;

      (三)財產性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評估價值或按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折款計入家庭收入;

      (六)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障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國家規(guī)定的基礎保險線,超出基礎繳納部分除外)、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支出。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城鎮(zhèn)居民養(yǎng)老保險費、居民醫(y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等。

      第二十三條??工資性收入的認定:

      (一)單位在職人員按單位實際領取的薪酬由單位出具相關證

      明,并附近三個月工資發(fā)放花名單;

      (二)單位在職人員實際領取薪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

      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無固定工作場所打零工人員月收入按打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農村牧區(qū)外出務工人員按8個月計算年務工收入。計算公式如下:

      ?

      城鎮(zhèn)務工人員個人月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shù)×本年度打工地區(qū)

      最低工資標準;

      農村牧區(qū)務工人員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shù)×本年度打

      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


      ?

      第二十四條??家庭經營凈收入的認定:

      (一)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核算口徑:

      1.?一般土地經營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shù)×上年度本地區(qū)

      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2.?種植經濟作物的,每畝土地經營凈收入,按各級農業(yè)部門發(fā)

      布的指導認定值核定。

      (二)農村牧區(qū)養(yǎng)殖業(yè)年收入核算口徑:

      1.?養(yǎng)殖業(yè)經營凈收入,按各級農業(yè)部門發(fā)布的指導認定值核定;

      2.?全市養(yǎng)殖牲畜年凈收入核算指導標準:按照各級農業(yè)部門發(fā)

      布的指導價格為準,農牧部門沒有發(fā)布的牲畜核算指導標準,按當

      地當時的市場指導價為依據(jù);

      3.?農村牧區(qū)家庭養(yǎng)殖業(yè)經營年收入測算時,按每頭(只)牛羊?等牲畜年純收入核算標準,分別乘現(xiàn)有?;蜓虻壬髷?shù)量進行。測?算時,同種牲畜不分大小,牛按1頭起核算,羊按5只起核算,生豬1頭起核算,?一般以入戶調查牲畜數(shù)為準;

      4.?農村牧區(qū)用于家庭基本生產生活的耕牛(馬、騾)、雞鴨等

      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從事其它家庭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的認定:

      1.?從事家庭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 按各級農牧業(yè)、林業(yè)、漁業(yè)等部門發(fā)布過的認定指導值進行核定。?相關部門沒有發(fā)布認定指導值的,各地區(qū)每年可根據(jù)農林牧副漁等具體情況,統(tǒng)一收入核算口徑和核算標準,并在報紙、網站、村務(社區(qū))公示欄進行公示,確保群眾普遍認可;

      2.?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行業(yè),以及??其它有償服務活動的,屬工商個體戶經營或合作社經營、注冊資金??1萬元(含)以下、固定資產在3萬元(含)以下,參與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入由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相關部門按照行業(yè)發(fā)布認定指導值。沒有參考值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核定。

      第二十五條??財產凈收入的認定:

      (一)動產出讓收入的認定:

      1.?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專利等收入,有出讓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

      或稅務部門認定的納稅價值認定,無出讓協(xié)議的,按評估價認定;

      2.?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

      息和紅利等收入,以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數(shù)據(jù)為準;

      3.?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分配的相關證明認定;

      4.?其他動產收入取得相關機構合法價值證明的,按證明價值認

      定。無合法價值證明的,按評估價值認定。

      (二)不動產出租出讓收入的認定:

      1.?個人轉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場等經營權或土地、林地、草

      場由集體(公司)集中運營的,按實付承包費用和國家給付到位的

      各項種植補貼核定;

      農村牧區(qū)戶籍轉城鎮(zhèn)戶籍家庭,申請低保待遇的,在原籍仍有

      承包土地或草場的,其土地和草場等收入計入家庭收入;原承包土


      ?

      地或草場被國家征用(或列為禁牧范圍)以及歸還集體的,持蘇木?鄉(xiāng)鎮(zhèn)、嘎查村兩級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費或草場補償費計入家庭收入;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協(xié)議確認,無協(xié)議的參考周邊出租價格認定;

      3.?出讓房產的,有出讓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或稅務部門認定的納稅價

      值認定,無出讓協(xié)議的,按評估價認定;

      4.?拆遷補償和征地補償按實際補償金額計算,可抵扣用于購買?自住房屋(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35m2)和交納相關社會保障資金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轉移凈收入的認定:

      (一)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等由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通過金融部門社會化發(fā)放的,以金融部門上賬金額為?認定值。非社會化發(fā)放或發(fā)放現(xiàn)金的,由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并附前三個月發(fā)放花名單。

      (二)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認定:

      有裁決、判決、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shù)額計算。有下列情況的按照下列情況計算,無下列情況的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按照每個法定人收入的8%計算。

      1.?對于老年人的基本贍養(yǎng)費。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贍養(yǎng)=

      贍養(yǎng)人收入×8%;

      2.?對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將

      老年人的醫(yī)療費用、護理費用、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和必


      要的保險金費用計算在贍養(yǎng)費內。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贍養(yǎng)費=

      贍養(yǎng)人收入×20%;

      3.?父母申請低保認定時,所有子女應授權民政部門對其進行家

      庭經濟狀況核查,并按下列情況認定:

      (1)子女為行政事業(yè)單位或國有集體企業(yè)正式職工,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贍養(yǎng)費=月工資總額×8%。其中:在行政事業(yè)單位或?國有企業(yè)上班的,月工資核定基數(shù)應不低于3000元;在其他企業(yè)有長期穩(wěn)定工資收入的,月工資核定基數(shù)應不低于2000元;

      (2)從事工商個體戶經營或合作社經營的子女,注冊資金在1

      萬元以上,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月贍養(yǎng)費,按注冊資金3%核定;

      (3)子女有正在使用大型農機具(打草機)或擁有四輪以上用?于生產生活的農用車,根據(jù)出廠日期(可參照行駛證上的記錄),按?出廠價逐年折舊后,按目前價值的2%核算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yǎng)費;

      (4)子女從事其他行業(yè)的,參照上述類似標準核定贍養(yǎng)費。無

      參考標準的,按以下標準認定:

      ?

      居住在農村牧區(qū)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或牧區(qū)無畜戶的子女,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yǎng)費=個人勞動力系數(shù)×上年度本地區(qū)農牧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無穩(wěn)定工作收入的務工子女,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yǎng)費=個人

      勞動力系數(shù)×本年度打工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8%。

      (5)同一個子女,上述收入項目重復時,應累計計算收入和贍


      ?

      養(yǎng)費。實際給付額高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實際給

      付額低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述計算標準計算;

      (6)有贍養(yǎng)責任的子女,擁有或正在使用家庭小轎車、擁有10?萬元(含)以上銀行存款、證券等資產,或擁有兩處以上房產并超?出當?shù)厝司》棵娣e(人均最高不超過35m2)的,有責任按照當?shù)?/span>低保標準給付其父母贍養(yǎng)費用。

      4.?對于離異家庭子女撫養(yǎng)的費用,法律文書中有明確的,按法?律文書執(zhí)行。無法律文書的,撫養(yǎng)費按其個人月總收入的20%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對于已成年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力系數(shù)為0的殘

      疾子女的撫養(yǎng)費參照此標準執(zhí)行。

      (三)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況,可不核定或少核定贍養(yǎng)費、撫

      養(yǎng)費:

      1.?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2.?父母或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時,視為有部分贍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按應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50%計算;

      3.?父母或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目前有患本辦法規(guī)定

      的重特大疾病的;

      4.?正在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指兩年義務兵);

      5.?父母或子女是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

      宗教教職人員;

      6.?父母或子女在監(jiān)獄內服刑的;

      7.?父母雙方月收入在當?shù)卦碌捅藴?/span>10倍以內,且父母年齡

      有在70周歲以上的(含70周歲),達到年齡一方的撫養(yǎng)費用按其收

      入的1%計算;

      8.?子女家庭月收入在當?shù)卦碌捅藴?/span>10倍以內,且子女為60

      周歲以上的,子女贍養(yǎng)費按1%計算;

      9.?未婚大學生畢業(yè)后未就業(yè)期間(最長1年)不計算贍養(yǎng)費。

      (四)賠償收入的認定:

      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lián)p害等原因有賠償收入的,按照

      法律文書所列用于補償其生活費用的部分,認定為其收入。

      (五)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的認定:

      由公證部門公證過的遺產、捐贈,按公證書認定值核定。無公

      證的遺產、捐贈等,根據(jù)評估值確認。

      第二十七條??收入扣除

      家庭成員所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yōu)撫對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義務兵?家庭領取的優(yōu)待金;自主擇業(yè)的退役士兵領取的地方經濟補助金;災民根據(jù)受災情況領取的救災款物;臨時救助金等;

      (二)由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對工作、學習優(yōu)秀者或見義勇

      為積極分子頒發(fā)的非報酬性獎勵金;

      (三)因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中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部分;


      ?

      (四)職工因工傷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補

      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五)高齡老年人享受的高齡老人補貼;

      (六)計劃生育獎勵金、補助金;

      (七)殘聯(lián)發(fā)放的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費、重度護理補貼以及

      其他臨時性救助;

      (八)非共同生活的非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人給付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費;

      (九)企業(yè)特殊工種營養(yǎng)補助費;高溫清涼補助費;

      (十)政府或單位給予退休人員的節(jié)日慰問金;

      (十一)靈活就業(yè)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十二)按照《住房拆遷協(xié)議》規(guī)定所獲得的搬家補助、臨時

      安置補助費;

      (十三)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十四)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十五)“十四五”期間,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

      不計入家庭收入;

      (十六)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二十八條??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扣減

      我市將有下列情況的家庭支出列入必需性支出范圍,從家庭核

      算后的收入中扣減。

      (一)申請時間前12個月內,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并已報銷,個

      人實際自付的醫(yī)藥費;


      ?

      (二)在校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作為家庭必需性支出,按如

      下標準扣減:

      1.?在校高中生每年按3600元扣減家庭核算收入;

      2.?在校大學生每年按6000元扣減家庭核算收入。

      (三)已報銷的住院醫(yī)藥費用依據(jù)醫(yī)療保險部門醫(yī)藥費報銷單?認定。報銷單中個人累計自付部分應扣除民政醫(yī)療救助或其他部門?再次報銷和救助的金額,個人實際自付部分的醫(yī)藥費作為家庭必需性支出數(shù)額;

      (四)有第三方責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殘等?醫(yī)療保險部門未報銷的醫(yī)藥費以及患病已治愈的家庭成員的醫(yī)藥費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圍;

      重特大疾病因特殊原因不能報銷醫(yī)藥費的,需提供旗縣區(qū)認定?的醫(yī)療機構治療的病歷(復印件加蓋公章)、診斷(或檢查報告)及醫(yī)藥費原件,按醫(yī)藥費總額×50%作為家庭必需性支出數(shù)額;

      (五)在核算家庭必須性支出的扣減項目時,不能出具正規(guī)醫(yī)?療票據(jù)的慢性疾病和重病患者,可參照《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包頭市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實施辦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包?府辦發(fā)〔2016〕130號)中附件1“包頭市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標準?匯總表”,附件3“靶向藥物治療用藥品種、價格、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藥量明細”,附件5“慢性髓性(粒細胞)白血病惡性腫瘤靶向?藥物(特殊藥品)報銷標準”等規(guī)定,測算其自負費用,并據(jù)此扣減醫(yī)藥費用;

      (六)每月可抵扣家庭必需性支出數(shù)=(申請時間前12個月內

      自付醫(yī)療費用總和+學生教育費用抵扣)÷12。

      ?

      第五章??家庭財產

      ?

      第二十九條??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其中包括股票、基金、債券及其

      他資本投資;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大件家電;

      (四)金銀飾品;

      (五)房屋;

      (六)承包經營性土地、林地、水域、荒灘等;

      (七)債權;

      (八)其他財產。

      第三十條??低保家庭財產認定標準按金融財產、動產和不動

      分別確定:

      (一)低保家庭成員人均擁有的金融財產額度上限,按包頭市

      城鄉(xiāng)居民低保月標準的12倍確定;

      (二)低保家庭成員不準擁有或經常使用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農業(yè)自用車、摩托車、電動車等建議價值不超過當?shù)氐捅T聵藴实?倍,具體由各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根據(jù)地區(qū)情況自定標準)。家庭不準擁有超標準的大件家用電器(具體由各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根據(jù)地區(qū)生活情況具體規(guī)定)。家庭的其他動產如金銀飾品等一律折算成收入計入家庭金融財產;

      (三)低保家庭中不許擁有、租賃用于工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經營性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土地、林地、水域、荒灘等)。城鄉(xiāng)一?體化地區(qū)農業(yè)戶籍家庭擁有上述不動產用于農業(yè)生產生活的,按市場標準將其農業(yè)成果折算成收入計入家庭金融財產;

      (四)家庭只有1套非商用住宅,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農?村宅基地不限建筑面積),且購置5年以上的(對因拆遷、家庭變故?等原因重新購置房屋的,不限購置年限),3人以上(不含3人)?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5平方米為上限確定,其中屬于高層、小?高層的自有住房和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但家庭?成員擁有或使用的尚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

      第三十一條??低保家庭投資的認定標準:

      (一)家庭成員以土地、房屋、現(xiàn)金、技術等入股參與經營活?動的,根據(jù)其占入股企業(yè)、社會組織的股權比例和其生產活動情況核定其家庭收入;

      (二)低保家庭所有成員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注冊或合作社注

      冊資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1萬元;

      (三)低保家庭成員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工商或合作社注冊記錄

      的,但有經常使用雇工從事經營活動的,按注冊資金數(shù)額超過1萬

      元認定。


      第六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

      ?

      ?

      第三十二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范圍包括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必

      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三)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xù);

      (四)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五)承諾個人信用及行為準則符合要求;

      (六)履行授權隨時入戶調查、日常監(jiān)督和家庭情況公示的相

      關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

      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

      組織駐村干部、社區(qū)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及其法定贍

      (撫、扶)養(yǎng)人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每組

      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六條??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

      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對。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各??地區(qū)民政部門與公安、人社、房管、城建、市場監(jiān)管、金融、稅務?等部門,對低保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yǎng)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jù)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jù)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所在村(居)委員會和社區(qū),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

      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

      有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

      第三十七條??所有調查的影像資料應上傳到低保系統(tǒng)存檔備

      案,供民主評議和上級審批、回訪抽查時使用。

      第三十八條??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家庭

      經濟狀況核對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四十條??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人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提供相關資料的30個工作日內,在?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對申請人及其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存在異議部分及其再次提供的資料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納入下次申請人員范圍;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對于出借身份證購買車輛、開辦企業(yè)、開具發(fā)票、?購買房屋等在享低保對象,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村(居)委?會、熟悉情況的居民評議,確實本人不擁有的,給予3個月期限?理過戶、注銷、報廢處理,超時未辦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對于涉?及車輛正常報廢,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正常報廢手續(xù)的,經本人承諾,不再做為申請或取消低保待遇限制條件。

      第四十二條??有大額收入的,且無法提供正規(guī)、合法的消費支出,

      申請低??蹨p支出時按照各地區(qū)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年分攤核減

      第四十三條?其它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果比照以上條款處理。

      ?

      ?

      ?

      第七章?民主評議和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

      ?

      ? ? ? ? ?第四十四條?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要不斷??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積極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窗口式”受理和??一站式”服務;市、旗(縣區(qū))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服務?廳,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要設立社會救助服務窗口負責受??轄區(qū)內關于城鄉(xiāng)社會救助的咨詢、申報、投訴、審批、公示、發(fā)證、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需要進行民主評議的申請家庭,按照下面程序民主評議。對確?(審核)權下放到鄉(xiāng)鎮(zhèn)(蘇木)、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的旗縣區(qū)開?展一個大廳審核確認,程序可參照聯(lián)審聯(lián)認;未下放的旗縣區(qū)開展

      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的按照下面程序開展。

      第四十六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以嘎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及有條件的家庭成員必須參加民主評議和

      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

      (一)申請低保家庭的戶主需參加低保民主評議,戶主不能到

      場的,可由長期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到

      場參加民主評議;

      (二)因智障、重殘、重病或行動不便確實不能到場參加民主?評議和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可由監(jiān)護人?或書面委托其他親屬參加民主評議和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聯(lián)審聯(lián)認單位也可上門采集影像資料,現(xiàn)場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

      (三)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確認場?所進行申報確認的,可到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指定的固定?確認場所按期申報。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應根據(jù)工作安排盡快給予確認;

      (四)除上述特殊情況,申請人不按時參加低保民主評議和一

      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十八條??低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和有法定贍(撫、)

      養(yǎng)義務人員在申請低保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其中通過一卡通發(fā)放的國家各項惠

      農惠牧補貼資金等收入證明由蘇木、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出具);

      (三)患重病等人員,需提供疾病證明材料,其中慢性病以當

      地醫(yī)保數(shù)據(jù)為準;

      (四)殘疾人需提供殘聯(lián)核發(fā)的新版《殘疾證》;

      (五)在校學生承諾;

      (??)?繳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人員,需提供繳費收據(jù);


      ?

      (七)人戶分離家庭,需提供現(xiàn)居住地嘎查、村(居)證明及

      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九條???民主評議由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嘎查、村(居)黨組織和嘎查、村(居)委會成員、熟悉?嘎查、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參加。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地區(qū),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并主持民主評議。

      第五十條??低保民主評議的嘎查、村(居)民代表產生范圍?產生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選舉產生的嘎查、村(居)?代表確定為評委,并建立低保評委庫。根據(jù)參加評議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數(shù),以自然村為單位,從低保評委庫中隨機抽取參加當次評議的評委。

      第五十一條??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fā)放、動態(tài)管理等政策規(guī)定,宣布評議

      規(guī)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

      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xiàn)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


      ?

      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刹扇o記

      名投票、打分和填寫《民主評議意見匯總表》等方式進行;

      (四)形成結論。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jù)現(xiàn)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

      性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

      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五十二條??各旗縣區(qū)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要按城鎮(zhèn)低保??的審核要求開展一個大廳審核確認工作。審核確認工作要有符合工??作要求條件的固定確認場所。場所不能固定的,要提前3天在轄區(qū)?張貼審核確認公告,告知確認時間和地點。確認場所設置的地點要??以便民利民為原則,可充分利用各級社區(qū)服務中心、社區(qū)工作站等??場所。農村牧區(qū)低保達到一個大廳確認條件的蘇木、鄉(xiāng)鎮(zhèn),參照實?施。民主評議與一個大廳審核確認可共同進行的,要做好服務工作,

      精簡流程,提高效率,?一次性審核確認完結。

      第五十三條??參加一個大廳審核確認的人員:

      (一)當?shù)孛裾块T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人員;

      (二)當?shù)靥K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qū)工作站)

      低保審核人員;

      (三)社區(qū)黨組織、居委會人員;

      (四)民主評議要求參加的人員;

      (五)低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

      (六)民政部門特別邀請人員;

      (七)申請旁聽并經民政部門批準的人員。

      第五十四條???一個大廳審核確認的程序:

      (一)每次審核前張貼審核確認公告,告知申請人審核確認時

      間、地點,需要準備資料等內容;

      (二)申請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提交申請和掃描上傳證明資料;

      (三)工作人員對需要入戶調查的申請對象進行進一步入戶核

      查和家庭經濟狀況比對后,上傳家庭影像資料;

      (四)由民政部門審核人員主持聯(lián)認:

      1.?由低保申請人陳述申請理由,并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2.?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qū)工作站審核人員

      介紹了解的情況;

      3.?入戶調查人員介紹入戶調查情況;

      4.?現(xiàn)場公示網上相關影像資料,并進行核對;

      5.?民主評議人員的評議和表決;

      6.?民政部門確認人員提出確認建議;

      7.?決定該申請家庭是否能夠享受低保待遇,享受類別、享受標準;

      8.?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工作站和民政部門確認人

      員現(xiàn)場辦公,網上確認,將確認結果當場告知當事人;

      9.?在網上和確認場所公示審批結果。

      第五十五條??一個大廳審核確認或民主評議中有如下情形的,

      參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或民主評議中沒有通過的申請人,6個

      月內不允許再次申請低保待遇;

      (二)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或民主評議中缺少相關證明材料的,

      需要在3天內補齊相關材料并上傳后,再行審核確認;

      (三)一個大廳聯(lián)審聯(lián)認或民主評議中出現(xiàn)有爭議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情況時,暫時不予審核確認。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工作站和民政部門負責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再次核實,將有關情況調查清楚時,根據(jù)核實情況審核確認。

      第五十六條??以下情形不得申請或享受低保:

      (一)申請方面:

      1.?不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拒絕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拒絕配合?審核確認管理機關進行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評議、公示

      等工作的;

      2.?申報低保時拒絕與管理機構簽訂《個人授權委托書》或《享

      受低保家庭公開承諾書》等相關協(xié)議的;

      3.?對舉報問題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拒絕、阻礙低保工作人員核

      查的。

      (二)戶籍方面(開展異地審核確認試點地區(qū)除外):

      1.?從外地遷入本市戶籍未滿1年的;

      2.?城鎮(zhèn)戶口與農村戶口變更未滿6個月的(村改居、征遷等政

      策性集體變更除外)戶籍;

      3. 凡人戶分離無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不能人戶合一的;


      4.?在本市以外地區(qū)居住6個月以上,對家庭情況無法查實的;

      5.?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就讀的學生。

      (三)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證明材料顯示家庭月收入低

      于當?shù)乇U蠘藴?,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span>?的;家庭雖無就業(yè)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2.?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

      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

      3.?申請低保前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的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的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和其他合收入的;

      4.?采取變賣房屋、隱匿財產或人為分戶等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的行

      為造成無經濟來源和生活困難假象的;

      5.?農村居民具有勞動能力但放棄承包土地耕種的。

      (四)家庭財產方面:

      1.?超過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的;

      2.?高標準裝修房屋的;

      3.?擁有商業(yè)門面、店鋪的;

      4.?擁有注冊企業(yè)、公司的(法人、股東);

      5.?有經營性納稅記錄的;

      6.?按有關政策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補償金、拆遷賠償金,

      且不能證明已合理使用的。

      (五)家庭消費方面:

      1.?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2.?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出國旅游、在高于公立學校收費標

      準的民辦或私立學校就讀或者高價自主擇校的;

      3.?家庭成員購置、佩戴貴重首飾,或經常享用高檔煙酒等非生

      活必需品以及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休閑活動的;

      4.?一年內購買單件價值超過月低保標準10倍(含)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內購買非生活必需品總費用超過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員人數(shù)乘以月低保標準10倍(含)以上的;

      5.?購置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

      6.?家中飼養(yǎng)名犬等寵物的;

      7.?對被舉報的高標準消費行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六)其他方面

      1.?在就業(yè)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yè)條件者應先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一年內3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yè)(符合自身條件的工作)或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2.?民政部門根據(jù)有關程序認定的申請家庭及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

      養(yǎng))義務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七)以下情況啟動警示程序(警示程序:在低保受理和復核

      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申請人和現(xiàn)享受對象在1個

      月內達到規(guī)定要求。若申請人和現(xiàn)享受對象不整改、整改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條件或在1個月內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送達《低保申請不

      予受理通知書》或《低保停保通知書》):

      1.?城市低保對象連續(xù)2個月、農村牧區(qū)低保對象連續(xù)6個月不

      領取低保金的;

      2.?家庭連續(xù)3個月電費平均支出超過月低保標準10%的(能說?明具體原因,且經民主評議會議認定情況屬實的,可附相關說明材料后進行審核確認);

      3.?家庭成員為1-2人的,月通信費總額不允許超過月低保標?準的10%;2人以上的,月通信費總額不允許超過月低保標準的15%。?(能說明具體原因,且經民主評議會議認定情況屬實的,可附相關說明材料后進行審核確認)。

      (八)旗縣區(qū)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以及

      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分類施保

      ?

      第五十七條??各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應當根據(jù)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jù)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jù)復

      核情況及時報請當?shù)孛裾块T辦理低保金停發(fā)、減發(fā)或者低保人員增減手續(xù)。

      第五十八條??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納入保障范圍的低保?對象按照按標施保的要求進行分類救助;各類人員除大學生、艾滋?病人員、視為“單人戶”享受全額救助外,其他人員的救助金額全部進行補差救助。

      (一)A類人員:主要指家庭成員中有因重病、重殘完全喪失勞

      動能力的人員且家庭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復核一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主要勞動力因病長期臥床不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需家庭成員常年護理,不能長期外出打工的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有少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導致家庭生活水平無法改善的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主要勞動力患有重特大疾病,其他成?員無穩(wěn)定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能夠提供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認定的醫(yī)院診斷和病歷資料的家庭;

      4.?家庭成員年老體弱多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法定贍養(yǎng)人

      屬于低保對象或低收入對象的家庭;

      5.?在校大學生、艾滋病、視為“單人戶”。

      (二)B類人員:指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

      對穩(wěn)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

      1.?家庭主要勞動力屬于除符合A類人員外的其他持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

      不強,造成家庭生活水平短期之內無法改善的;

      2.?單親家庭中有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歲以上全日制

      在校子女,且無穩(wěn)定收入的;

      3.?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yǎng)未成年孫子或孫女、外

      孫或外孫女的老幼家庭,且家庭無穩(wěn)定收入的;

      4.65?周歲以上的老人,無穩(wěn)定收入,法定贍養(yǎng)人屬于低保家庭

      或低收入家庭的;

      5.?需要獨立贍養(yǎng)兩個或兩個以上無收入高齡(70周歲以上)老

      人,且無穩(wěn)定收入的家庭;

      6.?家庭中有70歲以上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學齡前兒童、

      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需主要勞動力照顧,不能長期外出打工的;

      7.?指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符?合低保政策,但其補差水平低于當?shù)氐捅藴?/span>10%的,將其補差金額提高至當?shù)氐捅藴实?/span>10%。

      以上復核期限在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對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員,按下列項目和標準提

      高救助水平:

      (??)學生:

      1.?小學生:學生營養(yǎng)補貼每月30元;

      2.?中學生:教育救助補貼每月50元;

      3.?大學生:教育救助補貼每月100元。


      ?(二)重病患者

      重特大疾病患者補貼每月150元;

      重特大疾病患者指:患重特大疾病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

      (三)取暖補貼

      1.?城鎮(zhèn)低保對象每戶每年1200元;

      2.?農村牧區(qū)低保對象每戶每年400元。

      (四)救助項目和標準的變動以各級政府文件為準。

      第六十條??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和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

      辦事處)應按時按類別對低保對象進行復核:

      (一)A類人員:每年復核一次,需對家庭享受低保人員拍攝全?家合影,采集老年人、重病患者指紋,及相關影像資料并上傳到包

      頭市低保管理系統(tǒng);

      (二)B類人員:每半年復核一次,需對家庭享受低保人員拍攝?全家合影和入戶復核時的影像資料,采集老年人、重病患者指紋,更新相關資料,并上傳到包頭市低保管理系統(tǒng)。

      第六十一條??實行低保對象定期報告制度。低保家庭應當向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月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狀況的變化情況,同時進行指紋認定。兩次不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告并認定指紋的,停發(fā)低保金。

      凡因工作不能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告并認定指紋的,需出示工作

      單位證明;凡因病、殘疾、年老體弱、外出上學等原因不能按時到


      ?

      指定地點報告并認定指紋的,需低保對象家庭其他成員在報告時履

      行請假制度,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六十二條?根據(jù)對低保對象復核和低保對象定期報告的結?果,各旗縣區(qū)、稀土高新區(qū)民政部門及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

      應及時調整:

      (一)達不到享受條件的,停發(fā)低保金;

      (二)對享受金額、人員變動的,應及時調整;

      (三)對主動要求放棄低保待遇的,停發(fā)低保金。

      ?第六十三條??延緩計算家庭收入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因再就業(yè)、靈活就業(yè)、自謀職業(yè)或

      者自主創(chuàng)業(yè)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實申報其實際收入的,城鎮(zhèn)其收?入延緩三個月計算、農村牧區(qū)其收入延緩六個月計算。即從其申報?新收入的第四個月、第七個月開始計算收入。對未如實申報,但被?舉報或審核發(fā)現(xiàn)其收入增加的,其新收入從收入實際增加月份開始

      計算;

      (二)納入鄉(xiāng)村振興部門的脫貧人口范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可以采取漸退方式退出

      最低生活保障,各旗縣區(qū)按照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實施漸退。

      ?

      ?

      ?

      第九章?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責任追究制度

      ?

      ?

      ?

      第六十四條??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適用范圍包


      ?

      括市、區(qū)(旗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嘎查)?民委員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門和個人、出具收入認定材料的單位和責任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六十五條??負責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依紀予以責任追究:

      (一)具備財力保障或上級已對其財力缺口進行補助后,由于?不按月(季)足額發(fā)放或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原因,引發(fā)影響社會穩(wěn)定事件的;

      (二)拒不執(zhí)行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法規(guī)政策和上級工作部署,

      造成工作得不到落實、公民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

      (三)擅自改變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暗箱操作,未按規(guī)定進行張榜公布的;

      (五)利用職權,對符合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進

      行打擊報復,故意不簽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六)對不符合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簽

      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七)騙領、私分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八)偽造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資料,虛報冒領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

      障資金的;

      (九)違反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原則,貪污、挪用、

      擠占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十)其它應受責任追究的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受追究的工作人員,?不適合現(xiàn)工作崗位的,應調離該工作崗位;村(居)委會干部有上

      述行為的,應交地方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六條???出具收入、支出認定材料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責任追究:

      (一)收受好處,私自為職工出具虛假認定材料,幫助職工騙

      取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單位主管人員指使他人出具虛假認定材料,幫助職工騙

      取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造成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流失的;

      (三)拒不執(zhí)行與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的社會救助

      政策的;

      (四)干預民政部門開展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干擾、

      破壞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guī)正常執(zhí)行的;

      各級民政部門發(fā)現(xiàn)上述情況,向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并向

      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報告。

      第六十七條??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并將失信行為報告相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不同處罰措施:

      (一)未享受低保的(申請階段)。連續(xù)三次出現(xiàn)隱瞞(虛報、??偽造)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及子女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或轉移財產、承諾失信的,?一年內不允許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低保的。虛報、偽造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及子女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或轉移財產、承諾失信的,應停止最低生活保障,下發(fā)?追款通知書,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資金、物資,可處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未繳期間的暫?不允許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間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可申請臨時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定期報告期間無正當理由不主動報?告的,應立即停保,停保6個月后方可繼續(xù)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間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可申請臨時救助。

      第六十八條??申請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獲批準的人員,采?取暴力方式索?;驀乐馗蓴_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容錯糾錯

      (一)對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信息不對稱、信息數(shù)據(jù)延遲等?以預見的客觀因素和改革創(chuàng)新中導致工作失誤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可免予處理;

      (二)對非主觀原因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范圍的,?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以下情形予以“容錯”:經“一事一議”規(guī)范?程序確定的低保緩退、放寬救助條件、提高救助標準等事項,事后 發(fā)現(xiàn)為“錯救”的;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核實急難對象實際生活?狀況,采取“先行救助”,出現(xiàn)“錯救”的;因申請對象刻意隱瞞,雖采取了必要的調查核查手段未能發(fā)現(xiàn),導致“錯救”的;因現(xiàn)有


      政策不夠明晰,救助申請存在一定爭議,為化解突出矛盾審核確認

      的救助事項;其他應予容錯情形。

      各旗縣區(qū)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出臺制定適應本地區(qū)的容錯糾錯機制。

      第七十條??在審核確認過程中,出現(xiàn)特殊情況,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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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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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一條??低保對象認定過程中,本辦法未作出規(guī)定的事項,

      參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辦法由包頭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要根據(jù)本

      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1?1日起實施?!栋^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包府辦〔2016〕11號)、《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包府辦發(fā)〔2017〕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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